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 聲 請 人
-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雄
-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 尤彰澤律師
- 相 對 人
-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竹青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