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蔡志宏

聲 請 人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雄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