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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杜惠錦
  •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鄭國章

  • 原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涂若望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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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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