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東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