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張峰旗、星宇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原 告 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峰旗 訴 訟代理 人 呂聿雙律師 被 告 星宇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凃俊光 被 告 陳瑤恬 沈家豪 上 四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幸大智律師 許雅婷律師 王祖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