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
3原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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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王俊博
6訴訟代理人陳祖祥律師
7呂思賢律師
8複代理人趙川寧
9被告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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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兼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黃仕翰律師
14陳俊翔律師
15呂紹宏律師
16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7執行下列職務:
18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9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20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21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22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23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4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2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6法官杜惠錦
2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本件不得抗告。
2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3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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