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顧剛維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堯 被 告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顧剛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