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賴怡文律師 梁育瑋律師 被 告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被 告 江天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