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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易字第2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彭洪英

上訴人
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益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上訴人
堡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長鳴
被上訴人
鄭長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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