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黃煥忠
- 原告中國風皮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明峯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原 告 中國風皮藝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黃煥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李明峯 黃惠敏 許秀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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