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財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被告
-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