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黃玲惠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施志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嘉成 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子洵 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上訴人黃玲惠與被上訴人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志
岳、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