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 原告
-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卓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蔡居諭
- 被告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儀、陳以敦、余景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權律師
- 被告
- 林蔚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