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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 上訴人
    吳東法
  • 被上訴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吳東法 被上訴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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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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