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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吳東法
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我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3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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