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李維心

  • 當事人
    林素穎亞紀有限公司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林漢忠即大宇冷凍食品行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原   告  林素穎 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被   告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碧艷 被   告  林漢忠即大宇冷凍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67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蕭筆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