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林素穎
- 被告
- 亞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森富
- 被告
-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碧艷
- 被告
- 林漢忠即大宇冷凍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67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