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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陳雙發

  • 上訴人
    莊永川
  • 被上訴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宏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宗龍榮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永川 被 上 訴 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 訴 人 宏積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陳宗龍 法 定代理 人 被 上 訴 人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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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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