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陳雙發
- 上訴人莊永川
- 被上訴人昆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宏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宗龍、榮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永川 被 上 訴 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 訴 人 宏積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陳宗龍 法 定代理 人 被 上 訴 人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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