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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 原告
    魏永彬
  • 被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1號原   告  魏永彬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說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先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果沒有繳納裁判費,就不符合法定應有的程式,所提起的訴訟就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必須駁回。這可以參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的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沒有繳納裁判費,我在民國107 年3 月23日已裁定命原告應該在14日內補繳,此一裁定也已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第85頁)。但原告截至目前為止,對於所命補繳的訴訟費用,還是分文未繳。依照前段的法律規定及說明,就應該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 三、原告雖然另外有聲請訴訟救助,但該項聲請,已經被駁回確定,這有我院107 年度民救字第7 號駁回聲請、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駁回抗告及駁回再抗告裁定可查。所以原告依法還是必須要自己繳納裁判費,無法暫免繳納義務,附帶在此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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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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