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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盛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羅法平、游茗婷、廖建凱間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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