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 原告
-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若望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婕妤律師
- 被告
-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國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被告
- 伯紳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彥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邦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曉薇律師
- 被告
- E-Read Co., Ltd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世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彥琛
- 被告
- 伍思樺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被告
- 黃世鈺
- 被告
- 陳淵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建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天佑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