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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吳政穎

  • 原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代 理 人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相 對 人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穎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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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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