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瑞
- 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相對人
- 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