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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聲字第33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3聲請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鄧全凱

6代理人吳磺慶律師

7相對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陳安順

10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1執行下列職務:

12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3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4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5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6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7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18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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