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聲字第33號
3聲請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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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鄧全凱
6代理人吳磺慶律師
7相對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陳安順
10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1執行下列職務:
12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3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4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5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6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7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18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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