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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江晃榮
被告
采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心慧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兩本著作原為被告采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采竹公司」)出版,但民國(下同)105年間,被告采竹公司將出版權轉讓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一公司」),世一公司因不想出版,又將出版權歸還原告,被告采竹公司卻在網路上販賣該兩本書,爰依起訴狀所附出版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2 公司連帶損害賠償新臺幣182,000 元。

二、原告以107 年7 月20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補充書狀」陳明:「依起訴狀所附出版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而其起訴狀所附出版合約書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案卷第23、2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於本件並無管轄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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