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香
- 代理人
- 桂齊桓 律師
- 相對人
- 侯山田
- 相對人
- 林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判決、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定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相對人即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6,080 元,並請求排除侵害其專利權,共應徵收裁判費24,364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復追加其訴,並支出裁判費71,889元,是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1,889元。嗣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對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上訴,並各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由兩造各自負擔。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96,253元【計算式:24,364元(第一審)+71,889 元(第二審)=96,253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即38,501元【計算式:96,253元×40/100=38,5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8,501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