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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侯山田
上訴人
林碧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1,650,000+500,000 =2,150,0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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