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侯山田
- 上訴人
- 林碧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1,650,000+500,000 =2,150,0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