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益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堡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長鳴
- 被上訴人
- 鄭長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