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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熊誦梅

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7 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被上訴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上訴人
陳冠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蔡傭政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8日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故訂108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並訂108 年6 月6 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再開準備程序時,就下列問題表示意見,如有書狀,請於108 年5 月22日前逕送本院及對造:

(一)請麥奇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宇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期間為何?說明:麥奇公司原主張英宇公司等之轉址連結期間為105 年8 月至106 年1 月(見本院卷一第94頁),後又主張轉址連結期間為104 年11月至106 年1 月(見本院卷一第232 頁),請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期間?

(二)請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說明何時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及所憑證據?說明:富創公司抗辯於105 年10月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然此僅有富創公司員工林盈宏之證述為證。富創公司另辯稱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596號案件審理時,已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然該案係於105 年8 月31日偵查終結(見本院卷一第374 頁),請富創公司說明究竟何時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及其證據?

(三)請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公司、富創公司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是否僅限於蔡傭政所為之轉址行為,或包括本案已確定之吳勝達、黃亭夢之轉址行為,或富創公司其他站長之行為及其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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