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