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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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