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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鵬宇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告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秋仁
被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沈榆貴,嗣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變更為伍鵬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481 頁),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於同年11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嗣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伍鵬宇前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係發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前之情事,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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