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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3原告漢記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楊維漢

6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7被告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8

9

10兼法定代理人紀英妃

11被告戴勝堂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師

14複代理人李秉哲律師

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5日下午15時10

18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法官杜惠錦

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本件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25書記官林佳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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