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香嵐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原 告 王香嵐 訴 訟代理 人 何建宏律師 楊鵬遠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鴻威律師 被 告 衣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佳妤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出擴張訴訟聲明到院(原告00000-00書狀第2 頁),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納的裁判費9,580 元,尚應補繳 7,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