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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王香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複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被告
衣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佳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出擴張訴訟聲明到院(原告00000-00書狀第2 頁),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納的裁判費9,580 元,尚應補繳 7,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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