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鄭祺丰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莊欣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寶中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幸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