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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維心彭洪英熊誦梅

上訴人
鄭祺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被上訴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中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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