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樓穎智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李昆晃律師
- 上訴人
-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如律師
- 上訴人
- 黃崇仁
- 上訴人
-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上訴人
-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賢
- 上訴人
-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文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瑞甫解任,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