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李昆晃律師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仁 上 訴 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瑞甫解任,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