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黃玲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志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 洪子洵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訴人黃玲惠與被上訴人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志岳、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