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6樓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吳省怡律師 被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秋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李文賢 樓 劉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離職,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