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猛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 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舜華
- 被上訴人
-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勳聖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
上訴人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
限公司、王勳聖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