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爍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施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 年8 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9 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