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涂若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陳豫宛 被上訴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