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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再抗告人
魏永彬
相對人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憲道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憲道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107 年5 月18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雖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具狀提起再抗告,然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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