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就原審所為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雖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前開規定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有民事抗告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