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鄭文隆、朱展毅
- 原告邱文煌
- 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泓傢俱有限公司法人、①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原 告 邱文煌 訴 訟代理 人 蘇顯讀律師 廖斌助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文隆 蘇忠聖律師 蕭崴仁律師 被 告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被 告 ①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②黃美霞 兼訴訟代理人 王振輝 ① ②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及朱展毅的訴訟代理人為「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美霞的訴訟代理人為「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也是如此,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的文字為顯然誤繕,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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