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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吳東法
被上訴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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