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素穎、亞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原 告 林素穎 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被 告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碧艷 被 告 林漢忠即大宇冷凍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67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