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原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輔 佐 人 楊修和 被 告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國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映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新型第M389460 號「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公告日為民國99年10月1 日(原證1),原告嗣於106年1月9日申請新型技術報告,並於同年5 月25日取得報告結果,比對結果代碼:6 ,亦即「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原證2)。 (二)詎料,原告於美國、日本發現銷售通路所販售之「acegelLED light」(原證3,下稱系爭產品1)、「SHINYGEL」(原證4,下稱系爭產品2)、「LUMATEX HYBRID LED & UVLAMP」(原證5 ,下稱系爭產品3)、「LED PRO36」(原證6,下稱系爭產品4)紫外線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產品,涉及侵害系爭專利。經原告委託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與言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就系爭產品1至4與系爭專利進行專利侵害鑑定分析,鑑定結論均為系爭產品1至4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均符合文義讀取且無逆均等論之適用,系爭產品1至4 確已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爰依專利法第120條、第96條第2項、第97條規定,請求被告其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其右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鄭國章為被告其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被告其右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三)損害賠償額: 原告以系爭專利銷售相關產品自102年至103年營收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億5千餘萬元及4億7千餘萬,因被告其右公司之主要客戶及供應鏈來自原告,其侵權行為致使原告於104年及105年之營收,分別下滑至3億7千餘萬元及2億5千餘萬元,甚至106年6月止營收已銳減至8 千餘萬元,其中歸屬已鑑定侵權商品減少之營收約有5千5百萬元(原證16)。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2 項、第12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已製造之成品、半成品及製造物品之模具、原料應交予原告銷燬。 3、第1、2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明確且充分揭露,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1、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參考接收來自該光中斷模組並由光中斷模組觸發的第一輸入信號以打開該UV LED光源」: 開關控制器參考接收光中斷模組之信號,光中斷模組雖為系爭專利之技術重點,惟何謂「第一輸入信號」並無明確界定,顯並不明確,亦未揭露具體光中斷模組如何觸發信號來打開UV LED光源。況且,系爭專利描述光中斷模組觸發的「第一輸入信號」用以打開UV LED光源,然而,實際上如何單憑「光中斷模組」本身即觸發UV LED光源之打開?因由專利前後文對照,光中斷模組本身並無法單獨發出信號控制電流之開關。且該步驟所須之必要技術特徵:如何達成光中斷模組觸發「第一輸入信號」打開UV LED光源?「光中斷模組」如何與「計時器」、「電流調節器」配合?相關所需要之相關必要技術手段,並未於說明書或圖示中有所揭露,亦有揭露不實,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 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而開關控制器另參考接收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之信號」,惟何謂「第二輸入信號」並無明確界定,顯並不明確,亦未揭露具體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如何發出信號來關閉UV LED光源:系爭專利描述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用以關閉UV LED光源,然而,實際上「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如何發出信號來關閉UV LED光源?且該步驟所須之必要技術特徵:如何達成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發出「第二輸入信號」關閉UV LED光源,所需要之相關必要技術手段,並未於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所揭露,亦有揭露不實,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詳言之,在什麼情況下會觸發計時器運作?亦未見專利範圍有所描述。 3、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如何控制打開、關閉UV LED光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違反前開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應予撤銷。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1、請求項1: ⑴被證2說明書第7頁第2至4段以及被證2的第二圖,罩體4的內槽41等同於系爭專利中的內殼,內表面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內壁,外表面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外壁,內部腔室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內部腔室,而開口端411 等同於系爭專利的正面開口,已為被證2所揭露。 ⑵被證3 的裝置在內壁上設置有反射板,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內殼、內壁的光反射性,被證3同樣設置於內壁上,同樣導引並反射光源所發射的光線,已為被證3 所揭露。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足夠的動機將被證2及被證3組合,藉此得到紫外線光照射更為均勻之裝置。 ⑶被證2 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段,外罩42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外殼,其後側設有可相互連結之鉸鏈機構32、412 ,配合底座3 近兩側邊緣處設有一扣件33,與內槽41兩側邊緣設有一扣孔413,可相互扣合或脫離。 ⑷被證2說明書第7頁第2段,發光二極體元件6等同於系爭專利的UV LED光源,係設置於內槽41頂部。被證2說明書第7頁第3段,裝置的有效光源範圍係位於底面3上,而從被證2的第二圖又可以得知底面3是位於內部腔室之中,因此,發光二極體元件6的發光側必定是朝向內部腔室設置。 ⑸被證2的說明書第7頁最後一段至第8頁第1段,外罩42上方設有的控制面板422等同於系爭專利的開關控制器;被證2的控制電路5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基板。被證2第二圖,控制面板422上具有多個按鍵(2),等同於系爭專利的至少一按鍵。被證4說明書第[0014]至[0017]段,紅外線感測裝置2係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光中斷模組,已為被證4 所揭露。被證4之紅外線感測裝置2會透過紅外線放射器20輸出感測訊號,並且可以透過紅外線接收器22對感測區域中由紅外線放射器20射出並且由使用者的手部反射的紅外線進行偵測。紅外線感測裝置2 的紅外線接收器22接收到反射的紅外線會傳輸感測訊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足夠的動機將被證2至4組合,藉此得到具有光反射性內壁並且設置有光中斷模組的固化裝置。在結合時,由於手部乾燥機中的風扇以及固化裝置中的UV LED光源都是作為乾燥的手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理所當然可以將啟動的裝置由風扇替換為UV LED光源。被證5 說明書第2頁第5至8段、第3頁第2段、第3頁第5 段以及請求項1、5,被證5 的定時器等同於系爭專利的計時器,整流器等同於系爭專利的電流調節器,已為被證5 所揭露,提供一種帶有機械定時功能可預設好固化時間的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結合的動機。 ⑹被證2 控制面板422與控制電路5電性連結,並且可控制固化裝置2的啟動與關閉,等同於系爭專利的特徵F。 ⑺被證4,參考紅外線感測裝置2的光中斷訊號來啟動手部乾燥機。 ⑻被證2,控制面板422設定固化之時間的技術特徵已經隱晦地揭示計時器及電流調整器發送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 UV LED 光源,因為設置固化時間之目的本來就是在時間結束時透過控制面板422自動將UV LED光源關閉。 ⑼被證3 說明書第7頁第3段,燈座12周圍進一步設置有反射板122,使得冷陰極燈管121 產生之光線可透過反射板122之反射後,均勻地照射於置放槽111內。 2、請求項2: 被證2的第三圖以及說明書第8頁第2至3段,內槽41頂部設置的開孔414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中的孔洞;發光二極體元件6 係位於開孔414中並且透過開孔414照射紫外線。被證2 教示了內殼裝置有用於容納UV LED光源孔洞的技術特徵。 3、請求項3: 被證2 的第二圖中可以看到,內槽41(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的內殼)之內表面(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內殼的內壁)之間的夾角係大約大於90度,已為被證1至5所揭露。內壁之間的夾角角度僅是內殼的幾何形狀所造成的必然結果,並不具有額外的技術效果。 4、請求項4: 被證6請求項2,上殼體和下殼體組成的內置空間的上端設有微型風扇,微型風扇等同於系爭專利的散熱裝置,且其下方設一燈管。被證6 確實揭露了設置在上殼體(等同於系爭專利外殼)以及下殼體(等同於系爭專利內殼)之間的散熱裝置,並且可以散發風扇下方設置之燈管所散發出來的熱。 5、請求項5: 被證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段之記載內容,被證2的裝置是透過鉸鏈機構32、412以及扣件33與扣孔413來達成可脫離的連結,其所達成的效果與螺絲、螺栓與磁鐵等可脫離的連結方式之效果相同。更何況,螺絲、螺栓及磁鐵都屬於所屬技術領域者用的可脫離固定手段,本即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 6、請求項6: 被證3 說明書第8頁第2段,紫外線冷陰極燈管12的主波長係介於360nm至410nm之間,技術特徵已為被證3所揭露。 7、請求項7: 被證4說明書第[0014]至[0017]段,被證4中的紅外線感測裝置2 的紅外線放射器20會輸出感測訊號,因此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中記載的感測器發射器,被證4教示了紅外線感測裝置2 係朝向感測區域設置並向感測區域輸出紅外線,為了讓使用者在將手部置入內物腔室時能夠啟動 UV LED 光源,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想到將感測區域設置在內物腔室的正面開口,藉此讓紅外線感測裝置朝向正面開口輸出紅外線。 8、請求項8: 被證2的第二圖、第六圖或第七圖,控制面板422便是設置在固化裝置遠離內殼的內部腔室的正面開口的上表面上;控制面板/ 開關控制器不論是設置在上表面或背面上都並不會造成功能上的任何差異。 9、請求項9: ⑴被證4 說明書第[0016]至[0017]段,在第一次觸動感測區域A時在感測區域B中投射可見光,以讓使用者可以明確確認觸動的區域,藉此在觸動感測區域B 時啟動裝置的技術特徵,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從主動模式切換到固化模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足夠的動機將被證2、4、5 結合,藉此獲得一種可以透過手部動作觸動感測器而直接啟動的固化裝置,在結合時,為配合定時功能,會想到在固化裝置因觸動而啟動時傳送信號至定時器,以同時開始固化時間的倒數,才能在倒數時間結束時,透過定時功能將UV LED光源關閉。 ⑵被證2、5揭露了具有定時功能的開關控制器,可以控制裝置的固化時間,並且在固化時間結束後將UV LED光源關閉,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從固化模式回到主動模式。 10、請求項10: 被證2在說明書第8頁第1段,控制面板422可以控制固化裝置的啟動與關閉,並可設定固化之時間,已揭露此一技術特徵。被證5 說明書第3頁第5段也記載了可以將定時器的工作時間設定為3 分鐘,固化時間的秒數設定為使用者人為選擇的結果,相同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需求而選擇任何時間。 11、綜上所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請求項5 至10相較於被證2至5與該領域通常知識之結合而言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相較於被證2至6與該領域通常知識之結合而言不具進步性,均應予撤銷。 (三)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本院卷二第22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自99年10月1日至109年5月23日。 (二)被告其右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1至4。 四、本件爭點如下(參本院卷二第22頁): (一)訴外人鄭漢文是否為系爭專利實際創作人及申請權人? (二)系爭產品1至4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之專利權範圍?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及說明書是否不明確而未充分揭露? (四)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五)被證1至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10不具進步性? (六)被證1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否認系爭專利具有可專利性,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被告之抗辯有無理由,應自為判斷。又系爭專利係於99年5月24日申請,並經智慧局於99年8月23日審定核准,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定之。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且UV LED固化裝置包括:光反射性內殼,係包圍住具有正面開口的固化腔室;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連結至光反射性內殼;以及UV LED光源,係安置於內殼上並提供照射以覆蓋固化腔室內的大空間。藉具有光中斷器、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的開關控制器以達成本裝置的自動化控制,使得來自UV LED光源的UV光係藉光中斷器的感測器被觸發至打開狀態,並藉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而自動參考預設固化時間以切換至關閉狀態。UV LED光源較佳的具有360nm至460nm之間的波長。光反射性內殼係較佳當作UV光反射器,並當作UV LED光源的支撐基板,能將UV LED光源的熱傳送出去,用以進一步藉外殼散熱至環境中。外殼是以可脫離方式連結至光反射性內殼,並為裝飾及娛樂目的提供較大的使用者互動,同時也是保護性及散熱的裝置。(參本院卷一第8頁所示系爭專利摘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請求項1至10的之內容如下: ⑴第1項: 一種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包括:一光反射性的內殼,具有光反射性的內壁,係包圍住內部腔室及外壁,其中該內部腔室包括至少一正面開口,係朝向該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的正面;一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連結至該內殼的外壁;一UV LED光源,包括至少一UV LED模組,係固定至該內殼,並具有朝向該內部腔室的一發光側;以及一開關控制器,包括至少一按鍵、一基板及一光中斷模組,係連結至該內殼並電氣連接至該 UV LED 光源,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其中該開關控制器控制該UV LED光源的打開- 關閉狀態,係參考接收來自該光中斷模組並由光中斷模組觸發的第一輸入信號以打開該UV LED光源,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以及其中該內殼的光反射性的內壁導引並反射該內部腔室中該UV LED光源所發射的UV光。 ⑵第2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內殼的外壁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孔洞,以接收該UV LED光源內的該至少一UV LED模組。 ⑶第3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內殼的內壁包括複數個相互具有90度與175 度之間的角度之夾角的平面。 ⑷第4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外殼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散熱裝置,係安置於該外殼與該內殼之間,用以消散該UV LED光源所產生的熱。⑸第5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藉由包括螺絲、螺栓及磁鐵的任意其中之一固定裝置而連結至該內殼的外壁。 ⑹第6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UV LED光源是具有360nm與460nm之間的短波長。 ⑺第7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開關控制器的光中斷模組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係具有主動側,朝向該內殼的內物腔室的正面開口,以及其中該光中斷模組係參考來自該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的中斷信號而被觸發。 ⑻第8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開關控制器係連結至並配置成在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背面上,該背面係相對面於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正面,且係遠離該內殼的內部腔室的正面開口。 ⑼第9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開關控制器是在主動模式並持續一段預設的主動時間,讓光中斷模組被觸發後傳送該第一輸入信號至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以打開該UV LED光源,並切換至固化模式;以及其中開關控制器在經過預設的固化時間且接收到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該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後,而由該固化模式回到該主動模式。⑽第10項: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其中該預設的固化時間係參考在計時器中被預設的時鐘電路,且是大於5秒的時間。 (三)系爭產品: 1、系爭產品1至4實物相關照片:如附圖二至五所示。 2、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1至4皆為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該UV LED固化裝置包括:光反射性內殼,係包圍住具有正面開口的固化腔室;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連結至光反射性內殼;以及UV LED光源,係安置於內殼上並提供照射以覆蓋固化腔室內的大空間,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四)專利有效性被證技術分析: 1、被證1技術內容: ⑴被證1-1 、被證1-2 及被證1-3 為Nail Labo 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美甲燈產品及相關網頁介紹,其最早公開日期為98年3月4日,被證1-4及被證1-5則為 Presto LED GEL美甲燈於Stylish Nail雜誌及IT media 網頁資料介紹,已清楚揭示Presto LED GEL美甲燈於美容美甲之實際操作情形,以及面板具有設定時間(5 秒及20秒)之功能,其公開日期分別為98年10月17日及98年7月23日,而被證1-6及被證1-7為Nail Labo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美甲燈後續於美國及香港報刊雜誌介紹,其刊載日期分別為98年8月1日及98年11月3日。由上可知,Presto LED GEL 美甲燈與系爭專利同屬美容美甲的新科技,主要能節省塗佈美甲膠照燈固化之時間過程,最早於98年3月4日具有公開之事實。 ⑵另由被告當庭所提Presto LED GEL美甲燈產品實物,以及附件2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之證據11 Presto LED GEL美甲燈之實際產品照片,其上標示由Nail Labo 公司所製造,該產品外觀雖標示Presto LED light Elite 與被證1-5之產品標示略有差異,應僅為相同機型不同批產品之附加標註;由其控制面板亦具有設定時間(5 秒及20秒)之功能,與被證1-5相同,且該產品外觀與被證1-5、被證1- 6、被證1-7報刊雜誌介紹Nail Labo 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 美甲燈內容相比對,應屬於相同之美甲燈產品,因此被證1-1至被證1-7間具有關連性,可勾稽為關聯之證據。⑶綜上,被證1之被證1-1至被證1-7 間具有關連性可為關聯證據,且為98年公開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產品實物及相關介紹資料,其最早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被證2: 被證2 為98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40741號「仿指甲用膠之固化裝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2技術內容: 一種「仿指甲用膠之固化裝置」,該固化裝置係由底座、罩體、控制電路及發光二極體元件所構成,該罩體可由一內槽及一外罩結合而成,並利用內槽或外罩與底座進行連結,該控制電路設置於內槽與外罩結合後形成之空間內,該發光二極體元件設於內槽頂部而與控制電路電性連結,且該發光二極體元件於作用時可產生紫外線。(參本院卷一第186頁所示被證2摘要) ⑵被證2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3、被證3: 被證3為99年4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77119號「指甲彩繪用膠之固化裝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3技術內容: 一種指甲彩繪用膠之固化裝置,係包含一外殼本體、一燈座以及一電路控制裝置,外殼本體係具有一置放槽,且外殼本體內部具有一位於置放槽上方之容置空間。該燈座係設置於容置空間內,以對應的設置於置放槽之上方,其中燈座上設有至少一冷陰極燈管,電路控制裝置係設置於容置空間內,且鄰近並電性連接燈座,以控制該燈座作動與否,俾藉由冷陰極燈管之設置,以延長整體之使用壽命、降低使用成本及使紫外光線更均勻照射。(參本院卷一第194頁所示被證3摘要) ⑵被證3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4、被證4: 被證4為97年10月23日公開之美國第2008/0000000號「Hand Dryer with Visible Light Indicated Sensing Area」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4技術內容: 一種具有可見光的乾手器,該指示感測區域利用可見光來為用戶提供肉眼可識別的可見指示區域,使得用戶能夠通過可見指示區域識別不可見紅外感測區域,並且方便地將手放在傳感區域進行乾燥。(參本院卷一第202 頁所示被證4摘要) ⑵被證4主要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5、被證5: 被證5為99年1月6日公告之中國第201375763號「一種美甲時固化指甲油手療燈」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5技術內容: 一種化妝產品領域之美化指甲油手療燈,使用時既可固化指甲油又具有殺菌作用的手療燈,包括上殼主體、燈管、線路板、整流器、底蓋,其特徵為所述的上殼主體形成一容置空間,上殼主體的上部設有蓋板,蓋板與上殼主體以卡扣式連接,上殼主體的容置空間內設有定時器,可預設好固化時間,蓋板可隨意抽卸,便於更換燈管。(參本院卷一第206頁反面所示被證5摘要) ⑵被證5主要圖式:如附圖九所示。 6、被證6: 被證6為98年11月18日公告之中國第201345969號「微動開關式美甲時用的指甲油固化器」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6技術內容: 一種美甲時用的微動開關式美甲時用的指甲油固化器,為了解決化妝時指甲油塗後乾燥的問題,包括殼體、控制線路板、燈光,殼體分設為上殼體和下殼體,上殼體與下殼體組成一內置空間,在下殼體上設一活動板,活動板連動觸點開關,當塗有指甲油的手伸進內置空間時,下壓或前推活動板,觸點開關接通電源,燈光和風扇工作,達到迅速風乾塗在指甲上的指甲油的目的。(參本院卷一第 211頁反面所示被證6摘要) ⑵被證6 主要圖式:如附圖十所示。 (五)技術爭點分析: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及說明書已明確且充分揭露: ⑴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揭示:「UV LED固化裝置100 的開關控制器150 可包括至少一按鍵152、基板154及光中斷模組156…且電氣連接至UV LED 光源140;而光中斷模組156可安置在相鄰於殼體的內部腔室135的正面開口137。基板154 可較佳的包括計時器155、電流調節器157,係整合於其上用以控制電氣連接之UV LED光源140的打開-關閉狀態…光中斷模組156 可包括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具有朝向內部腔室135的正面開口137及殼體的主動側,以使得光中斷模組156 可參考來自該至一感測器發射器的中斷信號而觸發…一旦使用者的手或腳插入UV LED固化裝置中且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係由光中斷器所觸發或傳送,開關控制器然後設定UV LED固化裝置成"固化模式"」,經上述說明書固化裝置開關控制器之光中斷模組,已界定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係利用光中斷模組之感測器發射器所觸發,該UV LED固化裝置之基板所整合電器控制功能(計時器、電流調節器等),當使用者手腳置入以開啟UV LED固化裝置之固化模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利用光中斷模組觸發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以打開該UV LED光源特徵應屬明確揭露,且為說明書所支持。 ⑵另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又揭示:「因為UV LED固化裝置係電氣連接至電源供應器且在起始的打開狀態,所以開關控制器的光中斷器也較佳的被啟動,並停留在" 主動模式" 持續一段由上述開關控制器的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所預設的傾聽時間,以等待接收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係由外部使用者插入UV LED固化裝置的內部腔室的動作所傳送並觸發…在較佳實施例中,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也包括預設的固化時間,以使得UV LED光源可在參考當作時間已到信號的這種預設固化時間而被自動控制並調整至關閉狀態,或第二輸入信號由開關控制器的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傳送以關閉UV LED光源」,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揭示開關控制器的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主要控制固化裝置之固化時間,一旦使用者的手、腳插入UV LED固化裝置所產生之第一輸入信號後,利用預設的固化時間或使用者移開UV LED固化裝置,面板控制將產生第二輸入信號或關閉信號,即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能自動且有效觸發並控制UV LED固化裝置的打開- 關閉狀態,達到對於多個手指或腳趾之指甲的UV膠,能夠安全、有效且自動觸發突然固化之目的。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揭示利用開關控制器(整合計時器、電流調節器等功能)以控制UV LED光源,經由第一輸入信號及第二輸入信號等進行打開- 關閉UV LED光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揭示技術特徵可為說明書揭示之內容所支持,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其所依附之請求項2至10應已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且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亦明確且充分揭露,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可瞭解其內容,並應可據以實施。 ⑷被告固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光中斷模組觸發第一輸入信號,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發出第二輸入信號,並未明確且充分揭露控制打開、關閉UV LED光源,致無法據以實施而應予撤銷云云(107年5 月18日民事答辯狀4第1至3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清楚界定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係利用光中斷模組之感測器發射器所觸發,該UV LED固化裝置之基板所整合電器控制功能(計時器、電流調節器等),當使用者手腳置入以開啟UV LED固化裝置之固化模式,已清楚揭示利用光中斷模組觸發中斷信號或第一輸入信號,另系爭專利說明書亦進一步揭示開關控制器的計時器及電流調節器主要控制固化裝置之固化時間,一旦使用者的手、腳插入UV LED固化裝置所產生之第一輸入信號後,利用預設的固化時間或使用者移開UV LED固化裝置,面板控制將產生第二輸入信號或關閉信號,並清楚揭示能自動且有效觸發並控制UV LED固化裝置的打開- 關閉狀態,達到對於多個手指或腳趾之指甲的UV膠,能夠安全、有效且自動觸發突然固化之目的,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其所依附之請求項2 至10應已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且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亦明確且充分揭露,並可據以實施,被告所指實不足採。 2、被證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4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包括:」,可對應被證1-1、1-3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光反射性的內殼,具有光反射性的內壁,係包圍住內部腔室及外壁,其中該內部腔室包括至少一正面開口,係朝向該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固化裝置的正面;」,可對應被證1-4、1-5之Presto LED GEL 美甲燈殼罩具有光反射內壁,其包圍住內部腔室及外壁,該內部腔室具有開口並朝向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的正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連結至該內殼的外壁;」,可對應被證1-4 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外殼係可與內殼外壁連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UV LED光源,包括至少一UV LED模組,係固定至該內殼,並具有朝向該內部腔室的一發光側;」,可對應被證1-3、1-5、1-6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具有400nm波長紫外燈,並固定至內殼朝向內部腔室發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以及一開關控制器,包括至少一按鍵」,可對應被證1-5 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控制面板及按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以及其中該內殼的光反射性的內壁導引並反射該內部腔室中該UV LED光源所發射的UV光。」,可對應被證1-5 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殼罩內部具有光反射內壁可導引LED 光源等技術內容,是以,被證1僅揭露系爭專利部分技術特徵。 ②由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開關控制器包括…一基板及一光中斷模組,係連結至該內殼並電氣連接至該UV LED光源,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其中該開關控制器控制該 UV LED光源的打開-關閉狀態,係參考接收來自該光中斷模組並由光中斷模組觸發的第一輸入信號以打開該UV LED光源,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等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被證1 中。被證4為一種乾手器1具有可見光之紅外線手部感測區域,具有光指示裝置3及感應裝置2包含紅外輻射器20及紅外接收器22,該感應裝置2 偵測手部是否存在而啟動乾手器1,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開關控制器包括…一基板及一光中斷模組,係連結至該內殼並電氣連接至該UV LED光源…其中該開關控制器控制該UV LED光源的打開- 關閉狀態,係參考接收來自該光中斷模組並由光中斷模組觸發的第一輸入信號以打開該UV LED光源,」,惟並未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等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4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被證1 為Presto LED GEL紫外光美甲燈裝置,係主要不傷害指甲面且節省美甲凝膠乾燥之時間,與系爭專利同屬相關之技術領域;而被證4 則為一種具有紅外光感測的乾手器,該指示感測區域利用紅外光來為用戶提供肉眼可見指示區域,方便地將手放在傳感區域進行乾燥,屬於手部自動感測烘乾技術領域。是以,被證4與被證1、系爭專利應屬相近技術領域,被證4與被證1、系爭專利之間對於手部感測存在相同之技術手段,對於感測啟動加熱或光照乾燥固化之功效亦相同,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1與被證4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 ⑶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等技術特徵,未揭示於被證1或被證4中。由被證1與被證4之技術內容解析,被證1與被證4之間雖具有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惟被證1、4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4之技術內容比對,審酌其技術關連性與組合動機,顯然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新型,被證1、4之組合無法證明其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解釋請求項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之請求項1 的所有技術特徵。而被證1、4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3、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 至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至5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1、4之比對已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等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被證1、4中。被證5 為一種美甲時固化指甲油手療燈,圖式第2圖揭示上殼主體1之容置空間設有定時器4,將線路板、定時器4、旋鈕5、整流器7等設置在電器控制區等,可預設美化指甲油之固化時間並進行調節;被證2為一種仿指甲用膠之固化裝置,圖式第2圖揭示外罩42設有一控制面板422,該控制面板422可設定固化時間,以控制固化裝置2 的啟動與關閉,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該基板進一步包括整合於其上的一計時器及一電流調節器…並參考接收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至5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被證1為Presto LED GEL 紫外光美甲燈裝置,係主要節省美甲凝膠乾燥之時間,被證2、3、5 亦皆為指甲用膠或彩繪之固化裝置,與系爭專利同屬相關之技術領域;而被證4 則為一種具有紅外光感測的乾手器,該指示感測區域利用紅外光來為用戶提供肉眼可見指示區域,方便地將手放在傳感區域進行乾燥,屬於手部自動感測烘乾技術領域。是以,被證4與被證1至3、5系爭專利應屬相近技術領域,被證4與系爭專利、被證1至3、5之間對於手部感測存在相同之技術手段,對於感測啟動加熱或光照乾燥固化之功效亦相同,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1至被證5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 ⑶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被證1至被證5中。另由被證1至被證5之技術內容解析,被證1至被證5 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至被證5之技術內容比對,審酌其技術關連性與組合動機,顯然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新型,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內殼的外壁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孔洞,以接收該UV LED光源內的該至少一UV LED模組。」,經查被證2圖式第2、3 圖揭示罩體4之內槽41具有很多開孔414,可提供控制電路5及發光二極體6之配設,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孔洞以接收該UV LED光源內的UV LED模組」技術特徵;被證1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內殼的內壁包括複數個相互具有90度與175度之間的角度之夾角的平面。」,經查被證1-5之PrestoLED GEL 美甲燈殼罩內部光反射內壁具有大於90度之夾角平面技術內容,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該內殼的內壁包括複數個相互具有90度與175 度之間的角度之夾角的平面」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藉由包括螺絲、螺栓及磁鐵的任意其中之一固定裝置而連結至該內殼的外壁。」,經查被證2 圖式第2圖揭示內槽41透過鉸鍊機構412及扣孔413,以與底座3之鉸鍊機構32及扣件33相互扣合或脫離技術內容,可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該外殼係以可脫離方式藉由包括螺絲、螺栓及磁鐵的任意其中之一固定裝置而連結至該內殼的外壁」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UV LED光源是具有360nm與460nm之間的短波長。」,經查被證1-3 之Presto LED GEL美甲燈揭示紫外線波長400nm,被證3說明書揭示紫外線冷陰極燈管光源波長為320~410 nm之間技術內容,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該UV LED光源是具有360nm與460 nm之間的短波長」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⑻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開關控制器的光中斷模組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係具有主動側,朝向該內殼的內物腔室的正面開口,以及其中該光中斷模組係參考來自該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的中斷信號而被觸發。」,經查被證4 具有光指示裝置3及感應裝置2,其感應裝置2 包含紅外輻射器20發射紅外線,以及經由手部反射之紅外線接收器22而啟動或終止之中斷模組,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該開關控制器的光中斷模組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係具有主動側,朝向該內殼的內物腔室的正面開口,以及其中該光中斷模組係參考來自該至少一感測器發射器的中斷信號而被觸發」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⑼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開關控制器係連結至並配置成在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背面上,該背面係相對面於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正面,且係遠離該內殼的內部腔室的正面開口。」,經查被證2圖式第2圖揭示控制面板422設置在固化裝置2背面之外罩42面板上,並遠離固化裝置2之開口端411及檢視口416 等技術內容,可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該開關控制器係連結至並配置成在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背面上,該背面係相對面於該紫外光發光二極體固化裝置的正面,且係遠離該內殼的內部腔室的正面開口」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⑽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開關控制器是在主動模式並持續一段預設的主動時間,讓光中斷模組被觸發後傳送該第一輸入信號至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以打開該UV LED光源,並切換至固化模式;以及其中開關控制器在經過預設的固化時間且接收到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該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後,而由該固化模式回到該主動模式。」,經查被證4 具有光指示裝置3及感應裝置2,其感應裝置2 包含紅外輻射器20發射紅外線,經由手部反射接收之紅外線接收器22而啟動乾手器1 ,當手部移開可同時中斷乾手器1及停止光指示裝置3;被證5 揭示線路板、整流器7、定時器4設置在電器控制區等,可依所需要時間進行指甲油之固化,並依設定時間而停止美甲機手療燈之照射,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該開關控制器是在主動模式並持續一段預設的主動時間,讓光中斷模組被觸發後傳送該第一輸入信號至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以打開該UV LED光源,並切換至固化模式;以及其中開關控制器在經過預設的固化時間且接收到來自該計時器及該電流調節器的該第二輸入信號以關閉該UV LED光源後,而由該固化模式回到該主動模式」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⑾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預設的固化時間係參考在計時器中被預設的時鐘電路,且是大於5秒的時間。」,經查被證5揭示線路板、整流器7、定時器4設置在電器控制區等,可依所需要時間(如3 分鐘)進行指甲油之固化,其計時器所設置時間至少大於5 秒鐘,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預設的固化時間係參考在計時器中被預設的時鐘電路,且是大於5 秒的時間」技術特徵。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被證1至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⑿原告固主張被證1-1至1-7的揭露內容無法證明具有關聯性,被證4 為乾手機其所揭露解決問題與功效手段與系爭專利不同,被證4 不應作為先前技術云云(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當庭簡報第4、5頁)。惟查: ①被證1為被證1-1至1-7等關聯證據所組成,被證1-1、被證1-2及被證1-3為Nail Labo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 美甲燈產品及相關網頁介紹,被證1-4 及被證1-5 則為Presto LED GEL美甲燈於Stylish Nail雜誌及IT media網頁資料介紹,已清楚揭示Presto LED GEL美甲燈於美容美甲之實際操作情形,以及面板具有設定時間(5 秒及20秒)之功能,而被證1-6及被證1-7為 Nail Labo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美甲燈後續於美國及香港報刊雜誌介紹,由被證1-1至1-7可知,Presto LED GEL美甲燈與系爭專利同屬美容美甲的新科技,主要能節省塗佈美甲膠照燈固化之時間過程。另由被告當庭所提PrestoLED GEL美甲燈產品實物,即為被告所提附件2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之證據11 Presto LED GEL 美甲燈之實際產品照片,由Nail Labo 公司所製造,由其控制面板亦具有設定時間(5秒及20秒)之功能,與被證1-5相同,且該產品外觀與被證1-5、被證1-6、被證1-7 報刊雜誌介紹Nail Labo公司所發行Presto LED GEL 美甲燈內容相比對,應屬於相同之美甲燈產品;該產品外觀雖另外標示Elite而與被證1-5之圖式產品標示略有差異,惟應為相同Presto LED GEL美甲燈機型不同批產品之額外標註。準此,由以上被證1-1至被證1-7間確實具有關連性,可勾稽為關聯之證據。 ②另查被證4 雖為一種具有紅外光感測的乾手器,該指示感測區域利用紅外光來為用戶提供肉眼可見指示區域,方便地將手放在傳感區域進行乾燥,屬於手部自動感測烘乾技術領域,而系爭專利為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關於手部感測並進行加熱之技術領域,被證4與被證1至3、5之間存在相同之技術手段,對於感測啟動加熱或光照乾燥固化之功效亦相同,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1至被證5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應有明確之組合動機,原告所訴實無理由。 4、被證1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揭示於被證1至被證5中,已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外殼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散熱裝置,係安置於該外殼與該內殼之間,用以消散該UV LED光源所產生的熱。」,經查被證6圖式第1圖揭示微型風扇2設置於紫外線燈管4上端,微型風扇2對應設置於上殼體1之排風口及下殼體7之間,可消除UV LED 光源的熱量,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外殼進一步包括至少一散熱裝置,係安置於該外殼與該內殼之間,用以消散該UVLED光源所產生的熱」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為一種紫外光(UV)發光二極體(LED )固化裝置,尤其是具有改良殼體及開關控制器的UV LED固化裝置,係較佳的提供用以突然並自動控制固化塗佈在多個手指或腳趾上之UV硬化膠。被證1 為Presto LED GEL紫外光美甲燈裝置,係主要節省美甲凝膠乾燥之時間,被證2、3、5、6亦皆為指甲用膠或彩繪之固化裝置,與系爭專利同屬相關之技術領域;而被證4 則為一種具有紅外光感測的乾手器,該指示感測區域利用紅外光來為用戶提供肉眼可見指示區域,方便地將手放在傳感區域進行乾燥,屬於手部自動感測烘乾技術領域。是以,被證4與系爭專利、被證1至3、5、6 應屬相近技術領域,被證4與系爭專利、被證1至3、5、6 之間對於手部感測存在相同之技術手段,對於感測啟動加熱或光照乾燥固化之功效亦相同,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1至被證6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 ⑶綜上,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被證6已經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被證1至被證6之間具技術關連性,有明確之組合動機,是以,被證1至6之組合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及說明書雖可認為明確且充分揭露,且被證1、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惟被證1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10不具進步性;被證1至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是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至4侵害系爭專利,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命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