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吳家盛
- 訴訟代理人
- 高逸軒律師
- 被告
-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天祿
- 被告
- 莫扎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資君
- 被告
- 山普利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