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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原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起訴時無交易價額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因其間有主從附帶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以165 萬元核定此部分上訴利益。另上訴人第5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準此,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6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0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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