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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3原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鄭家保

7訴訟代理人任秀妍律師

8被告正豐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9

10

11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誠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林更祐律師

14劉建德

15

1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17如下:

18主文

19本件應由陳俊誠承受為被告正豐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20理人續行訴訟。

21理由

22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23,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24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25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26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27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

2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

3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

4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

5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6二、經查,被告正豐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

7威仰,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11

8月21日判決送達被告前之同年11月13日變更為陳俊誠,業

9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

10第281頁至第285頁),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1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12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17告費新臺幣1,000元。

18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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