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毛穎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輔 佐 人 王濬綸 胡益強 被 告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吳明翰律師 被 告 陳瑞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