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 原告
- 美商‧速聯有限責任公司(SRAM, LLC)
- 法定代理人
- Brian Benzer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子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嘉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被告
- 山群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正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 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寶成
- 被告
- 加拿大商銳斯飛斯股份有限公司(RACE FACE PERFORMANCE PRODUCTS INC.)
- 兼法定代理人
- 克特頓
- 被告
- 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RACE FACE COMPONENTS INC.)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惠姚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