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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莊永川
被上訴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宏積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陳宗龍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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