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莊永川
- 被上訴人
-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宏積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共 同 陳宗龍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